11月2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一名供电所所长和手下5名员工在某KTV消费后,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遂酒后进行打砸,更无缘无故拉闸断电,导致县城大面积停电,涉及3000到5000户居民商户,停电时间长达6个小时。
目前,鹤壁供电公司已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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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供电公司“深表歉意”
近日,鹤壁供电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关于河南“淇县11·2”对外停电事件的通报。
通报称,11月2日,淇县供电公司朝歌供电所所长杨树森、员工王海笑等6人,在个人消费时,与用电客户发生纠纷,擅自给用电客户停电,严重违反了《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根据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据通报,除对杨树森、王海笑给予处分外,还对淇县供电公司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及主管领导纪委书记通报批评,处罚款5000元;对责任单位朝歌供电所上级管理部门淇县供电公司乡镇供电所管理部主任、乡镇供电所管理党支部副书记警告处分,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奖金2个月。
此外,对停电事件次要责任人赵志超、王志鹏、赵增昌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发绩效奖金6个月;取消赵志超预备党员资格。对事件参与者闫鹏予以警告处分,扣发绩效奖金2个月。
鹤壁供电公司在通报中表示:因个别人员的不当行为,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在此,我们深表歉意!我们将认真汲取此次事件的深刻教训,举一反三,立即开展服务质量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同时,感谢社会各界对供电部门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秉承“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追问
责任人是否已构成犯罪
鹤壁供电公司通报称,将汲取教训立即开展自查及整改提升工作,秉承“你用电,我用心”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服务。不过,此事的追责不能仅止于此,除了党政处分外,这些责任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供电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供电事故的,或者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电力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法律还规定,电力企业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过往案例看,对此事的处理绝非处分几个人那么简单。应当问一问,这几个人的行为到底影响到了多少人?造成了多少损失?是否已构成犯罪?可惜,在情况通报中,找不到答案。其中仅仅轻描淡写的一句“给客户的正常用电造成了不应有的影响”,恐怕不能服众。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