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阎冬 通讯员 任恒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推动企业依法治企、规范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一项重要举措。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好坏,各地一直没有统一的“硬性”评价体系。为了推动依法治会,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工作实效。日前,咸阳市总工会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评价体系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企业集体协商要履行选举职工代表、征求职工意见、协商结果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比例不低于80%。要积极推进建筑、纺织、采矿、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行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深入研究行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问题,源头参与行业相关标准制定,采取“集中协商、分别通过、属地备案”的方法,每年推动至少1个行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解决共性问题,探索行业协商层级上移。
《意见》指出,要把工资集体协商领域向新兴产业、知识密集型产业及工业园区、开发区延伸。要指导、监督区域内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50人以下企业覆盖面达到80%以上。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每年要定期开展协商工作,协商后的年度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率要保持在90%以上。其中,200人以上企业年度工资集体合同签订率要达到95%。
《意见》强调,要积极争取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政工作大局和目标考核体系,形成“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机构,坚持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措施,做到年初计划部署、年中督导检查、年末考核总结,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意见》要求,各级工会要着力以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为目的,以“活”、“实”、“准”、“全”、“强”标准,稳步推进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在出台《意见》的同时,咸阳市总工会还配发了《咸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质量评价办法》、《咸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满意度测评表》、《咸阳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考核细则》三个文件,使评价体系更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