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政策性腐败,是指在制定、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过程中,借政策之名假公济私,将政策异化成谋利平台的腐败行为或腐败现象。
多名专家指出,在当前反腐高压态势下,违规性、违法性腐败的操作空间缩减,而政策性腐败势头渐盛,已经渗透于多个领域,尤其是“热门”领域。更有专家指出,政策性腐败已成为中国当前一切腐败的渊薮。
腐败在政策制定和执行层面都可能发生
“政策,就是对公共资源权威性的分配,谁掌握这项政策就意味着掌握了权力和资源,就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空间。”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包含“制定层面的腐败”和“执行层面的腐败”。
“制定层面的政策性腐败”,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商务部原正司级巡视员郭京毅的“立法式腐败”。从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进入商务部条法司工作到落马,郭京毅几乎参与了商务部近20年来全部外资审批政策法规的起草和修订,他利用法律政策中的模糊地带,把制定政策和解释法规的职能转化为权力寻租,向企业个人输送利益。
与制定层面相比,更大面积的政策性腐败体现在执行环节。“程序上非常合法、合理,表面上没有突破政策规定的任何界限,但实质上是借助资源的分配和权力的执行来谋取私利,但你拿我没招,因为我是按照政策办事,我的行政行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庄德水说,政策性腐败具有天然的“谋利便利性”。
项目和资金审批过程中易衍生腐败
“在中国的决策体系中,有法律决策和政策决策之分。法律决策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决策,政策决策则是依据政策作出的决策。政策决策具有非常大的灵活性,因此,很容易产生腐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举例说,譬如,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政府为了支持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但是,如何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实施和资金额度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都是政策性转移支付的主要部门,这些部门每年转移支付资金的审批额度少则数千万元,多则几十亿元,其中绝大部分要经过各个部委的司、局、处负责人审批,在这个过程中容易衍生出各种各样的腐败。”
此外,为了推动经济发展、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各个部委每年都会出台大量的引导性政策,并投入配套的政策扶持资金。“这些带有政策性的专项资金,一般都是政府无偿资助的性质,都是政策性腐败的高发区。于是,一些企业和个人‘跑部钱进’、公关送礼,而一些手握审批权和专项资金管理权的政府官员,把此作为兑换利益的筹码,进行权钱交易。”乔新生说。
基层大量惠民政策补贴被套取侵吞
“在地方,尤其是基层,大量的民生补贴、惠民资金被违法套取和侵吞的案件目前高发。国家惠民利民的好政策,被腐败分子异化成牟利工具。”湖北省武汉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肖军说。
“从办案情况看,一些涉及大多数人切身利益、透明度较高的项目资金,在具体实施中是比较好的,如低保、社保、粮食补贴等,但也有相当多的项目资金由于知情面窄、操作不透明等因素,成为腐败分子争相掠食的‘唐僧肉’。”肖军说,近年来,国家改善民生的政策力度和资金量非常大,而基层执行政策的官员受到的监管比较薄弱,甚至有不少监管人员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串通,通过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受贿等手段,把国家的钱装进自己的口袋。
“从政策制定到政策执行再到政策评估,要全方位建立政策监管体系,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全程实施监督。”针对上述现象,庄德水建议,对一些国家部委现有的政策制定权和政策执行权要进行适当剥离,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国务院各部委出台的政策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针对重大政策调整召开大型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法律制度的完善是遏制我国政策性腐败的必由之路。”乔新生认为,任何政策的出台都应当符合国情,不能让政策对抗法律的执行,成为腐败的避风港,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纳入法治轨道。 (汪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