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鲁鹏飞)为了有效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宝鸡市自今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宝鸡市医疗纠纷调解处置暂行办法》,今后,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作为“第三方”参与医患纠纷调解。
《暂行办法》指出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处置医疗纠纷;向患方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医疗纠纷,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并及时回访协议履行情况。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暂行办法》还要求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制度,用于医疗纠纷的赔付,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制度。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所属医疗机构筹集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并制定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规定,规范管理使用医疗责任风险储备金。
《暂行办法》明确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纠纷的有关情况,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医疗机构和患方可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人民调解;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种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在2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可以由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患方索赔金额超过2万元的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但不得自行协商处理;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0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当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