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章程》开宗明义指出:“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一本质规定是由两方面构成的:第一,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人阶级是工会的阶级基层;第二,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只要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就可以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思想觉悟、政治面貌等方面的限制而加入工会。
工会的阶级性不仅表现在其会员构成上,而且表现在其宗旨和目标上。工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工人阶级的利益,工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
《简明工会学词典》对“工会组织建设”是这样描述的:“工会组织建设是工会遵循一定组织原则对自身干部、积极分子和会员队伍、组织机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的健全和完善的过程”,是工会自身建设的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1、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2、干部队伍的建设;3、工会基层组织建设;4、工作机构的设立;5、工会工作作风建设。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坚决纠正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问题的通知》中指出:“近几年来,在各级党组织和行政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在各种所有制企业中,工会工作覆盖面不断扩大,工会组织凝聚力不断增强,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出现了工会组织被撤销、工会工作机构被合并到党群工作部、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被大量裁减等现象。这种做法,严重削弱了企业工会组织,严重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致使企业管理者与职工群众的沟通渠道不畅通,劳动关系矛盾得不到及时调处和化解,成为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企业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工会特别是国有企业工会必须充分认识企业改革改制中健全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清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危害,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并遏制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现象”。
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由于工会与党的性质不同,其群众性与党的先进性要求不同,工会必须要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能等同于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否则不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明确指出,党组织应当支持工会按照法律和章程,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得把工会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党中央领导都深刻地阐明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与工会按照法律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辩证关系,要求工会从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出发,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突出维护职能,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因此,在企业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组织、合并工会工作机构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党中央的有关要求,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目前在各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上,存在着以下问题:一、工作机构不独立的现象普遍存在;二、工会干部兼职现象普遍存在;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亟待规范落实。
工会工作本质上是党的群众工作,因此,加强和改进工会自身建设要以职工群众满意不满意、工会作用发挥充分不充分作为标尺,全面审视工会的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使工会工作在新形势、新要求下发挥更大的作用。 (刘永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