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审时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却因车辆违法记录没有消除而没能拿到检验合格标志。为此,西安车主张晓(化名)起诉了车管所,西安两级法院审理均认为,车辆经检测安全技术全部合格,车管所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交通违法未消
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遭拒
2014年4月11日,张晓驾驶私家车到西安市东郊城南机动车检测站对车辆进行年审,经检测,车辆安全技术全部合格。他向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驾驶证。车管所上网查验,这辆车还存在着违法记录没有消除,于是没有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随后,张晓向长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在原告张晓提供了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情况下,被告车管所应当发放检验合格标志。对于原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其违章是否处理完毕不应作为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前提条件。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理由正当,应予以支持,并做出一审判决,责令车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原告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管所上诉
先消除违法记录再发合格标志符合法律规定
宣判后,车管所不服,提出上诉。车管所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理解法律有误,机动车登记规定要求先行消除违法记录再发放车辆合格标志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车管部门按照《人民警察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要求执行并无不妥,符合立法本意和立法目的,依法应当维护车管所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对此,张晓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是车管所法定职责
西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张晓的车辆经检测站检测安全技术全部合格,车管所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近日,该案终审判决,驳回车管所上诉,维持原判。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