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颁发的《意见》指出,人民团体是广大群众依法、有序、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重要渠道,各级党委要重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按照《意见》精神,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应突出以下几点:
一是指导思想上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的基本制度,同时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管理国家和经济文化事务;
二是推动所有单位包括所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把厂务公开纳入职代会,作为工会工作的“牛鼻子”抓住不放。为解决形式主义,要研究职代会行使职权的独立性问题,推动全国人大为企事业职代会立法;
三是建立不同层次的工会参与的协商民主制度,包括工会与不同层级的政府、人大、政协及基层单位的协商制度。重点抓由陕西省创造的省政府与省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由乡镇一直建到全国,包括建立国务院与全总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
四是推广延安市政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反腐败长效机制必须建立有职工参加的政务公开制度。政府领导除接受人民代表监督外,也应接受群众的评议监督,纪检部门和上级考察干部应把民主测评干部作为必有的程序。为此建议全总向中央专门报告延安政务公开经验,争取批转推行;
五是建立工会的网络监督系统,通过工会的网络收集、反映职工意见。 (贠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