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起航”。
对于存款人来说,最为关心的是,有了存款保险制度后,自己的存款是不是更安全了?这一制度又是如何发挥保障作用的?
先看覆盖范围。为更全面充分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
再看保障额度。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存款保险均实行限额偿付。相对于其他一些国家,我国实行比较高的存款保险额度。按照条例规定,我国的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相当于我国2013年人均GDP的12倍左右,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国际上一般为人均GDP的2—5倍)。50万元的偿付限额,能够全额覆盖99.6%以上存款人(包括企业存款人)的全部存款。
三看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主要实现的是信心稳定,通过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来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这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立法保障。通过制定和公布《存款保险条例》,以立法形式为社会公众的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二是条例规定,明确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可靠的资金来源,进一步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三是更注重事前防范。通过实施风险差别费率,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其稳健经营;同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四是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条例规定,存款保险不仅可以采取直接偿付、委托偿付的方式保护存款人,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采取收购承接等方式,支持健康的机构承接问题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资产、负债、业务,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一家健康的银行,从而使存款人继续受到全面保护。
对于老百姓而言,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具体运行也有不少很关心的问题。
储户需不需要交费?答案是,不需要。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其中的风险差别费率,就是指对风险较高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较高的费率,反之收取较低的费率。
对银行财务影响多大?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平均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左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对投保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根据对全国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测算,保费支出占税前利润的比例不足1%。
存款保险基金安全吗?银行缴纳的保费全部纳入依法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进行了限制,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的原则,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运用方式仅限于存放央行、购买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等。
存款人得到偿付及时吗?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当出现这些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向储户足额偿付存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置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直接偿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偿付、支持合格投保机构收购或者承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在充分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同时,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实现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 (王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