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席卜)笔者5月4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省食药监局于4月14号制定了《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将于本月14日正式颁布实施。
意见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1123监管模式”(既1证1专2责3制度)。其中“1证”指《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取得标注有“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流通许可证;“1专”要求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2责”指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并将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姓名、电话及照片,基层监管所监管责任人姓名、电话进行公示;“3制度”指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产品的保存和防护制度以及购货人信息制度。
意见要求县(区)食药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将该监管模式在销售区域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实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自主落实企业责任”。同时还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培训;严格审核许可,健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销售行为;强化监督抽检,抓好风险监测;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