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但丁某某却在刚刑满释放后用与前次犯罪完全相同的方法,再次实施抢夺犯罪,又一次受到刑事处罚。
2014年12月10日丁某某因犯抢夺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3月15日刑满释放。
出狱不久的丁某某故伎重演,2015年3月28日,丁某某用提前准备的车贴,对自己的车牌进行了伪装,以买酒为由将被害人6瓶五粮液酒、4瓶汾酒和2包狗头枣放到自己车上,趁被害人算账之机,开车将物品抢走。同年4月12日又以买烟为由,用相同手段将另一被害人的11条芙蓉王香烟抢走,两次所抢物品合计价值7377元。经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抢夺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王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