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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出台

2023年09月08日

意见规定

■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 ■个人账户建立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 ■明确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

本报综合消息 昨日,省政府下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意见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收。单位缴纳百分之二十,个人缴纳百分之八。《意见》指出,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改革时间

2014年10月1日起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

改革范围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和《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4〕4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对于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要严格有关规定精神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体系。

基本养老金从哪里来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

(按照国务院和我省相关规定,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执行。)

“300%封顶、60%托底”

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计发办法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三类人群,以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改革为界,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为“老人”,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为“新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为“中人”,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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