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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国家秘密”成为记者的“紧箍咒”

2023年09月08日

10月9日,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被江西萍乡警方刑拘。从公开资料判断,刘伟的涉案与之前“王林大师”报道有关。9月13日,王林的前妻张某也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江西警方刑拘。

刑事侦查的秘密性与公民知情权,阳光司法与防止泄密,是两组矛盾。在刑事办案中,保守国

家秘密与接受媒体监督,本应相辅相成。但记者履行职务过程中涉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问题,国家秘密与记者采访权的边界又在哪里?

首先,刑事办案过程中的“国家秘密”,应该限于“具体方案”,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妨害刑事诉讼进程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界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即一旦泄露有社会危害性

就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来说,不是所有的案情都是“国家秘密”。按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安机关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正在侦察、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方案、重要案情和侦察、预审工作情况”,属于国家秘密

请注意其中“具体方案、重要案情”的表述,即“国家秘密”应该是“具体”的,比如,要在哪里、派多少人抓捕嫌疑人;比如,破案的重要线索。因为这些信息一旦泄露,势必影响案件的侦破,也就构成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的“一旦泄露,造成损害”的国家秘密认定标准

那么,刘伟涉嫌的“国家秘密”是什么?是否符合前述的“具体方案”“造成损害”的范畴?要知道,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等等,是《刑事诉讼法》明确应该通知家属的情形,这不能属于“国家秘密”。

其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与“知晓”了国家秘密,并不是一回事。前者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次记者刘伟涉嫌的罪名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罪刑法定”原则,只有通过“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这三种手段非法获得国家秘密,才能构成此罪。也就是说,只有刘伟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方法”行为,积极探知、攫取国家秘密,才可能构成此罪。

如果仅仅是警察向记者披露的案情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记者处心积虑刺探、收买的结果,则只能定警察的泄密,而不能定记者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第三,“国家秘密”资料应该有明确标志;如果没有明确的“国家秘密”标志,让传播者、传阅人无从得知文件的性质,则不应该构成犯罪。

第一,作为记者的刘伟,并不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他没有特定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二,刘伟被指控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罪行是,他复制、传播了王林案(或者叫邹勇被害案)的相关司法文书、资料,那么,这些资料上有没有标明是“国家秘密”?如果没有,刘伟无从知晓这些资料涉密,应不构成犯罪。

国家主席习近平曾说过:“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特例。刑事办案中的“国家秘密”应该主要限于“具体方案”“重大案情”,一旦泄露就会造成严重损害。不能用“国家秘密”为司法不透明打掩护,否则所谓“国家秘密”会成为记者头上的“紧箍咒”。 □沈克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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