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在一家工具公司工作,入职已有10年,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春节后,公司要搬到异地去,领导与我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上签了字。请问:经济补偿金究竟是按“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来计算? 职工 李艳
李艳同志:
你好,法律规定中无“应发”和“实发”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普通意义理解的“应发工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从这一解释可以看出,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当是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即大家通常理解的“应发工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