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能早点知道有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这个免费帮困难农民工维权的地方,早点接受律师的建议,在维权路上我也不可能走这么多冤枉路!”6月15日一大早,受援人申亮就来到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他说:“我因为工伤加患病,实在没有钱,连手机也没有,只能当面来谢谢赵律师。”
事情还得追溯到1980年9月,申亮因下乡返城落实政策被安排到铜川矿务局李家塔煤矿工作。1982年9月,因为矿井塌方发生工伤事故,此后,申亮每月享受工伤津贴202元、住院陪护费234元。2002年12月30日,因李家塔煤矿破产,他被调动到陈家山煤矿,调动介绍信明确记载有工伤待遇事宜。然而,陈家山煤矿隐瞒事实,借机克扣其工伤待遇。此时,申亮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无暇维权,病情稍微好转之后,他多次找到陈家山煤矿,但矿方坚持说没有收到其工伤档案。
赵兵律师说:“因为不懂法,又没有钱,申亮之后的维权路走了太多弯路。”在2016年1月26日,申亮将陈家山煤矿告到铜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当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这时,本应不服仲裁结果提起民事诉讼,但他却以铜川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铜川矿业有限公司(原铜川矿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申亮又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被上诉人提出上诉。
今年2月初,申亮来到工作站寻求帮助,赵兵律师接手该案。当他详细翻阅了涉案材料后发现,申亮的工伤事实和工伤待遇问题其实早有定论,问题的症结在于,陈家山煤矿故意隐瞒事实,借机克扣他的工伤待遇,所以该案应当以陈家山煤矿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即可。而且,相关解释明确规定,不服仲裁结果,应当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不能将仲裁委作为被告。4月19日,该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询问,主审法官耐心地给申亮解释相关法律条例,赵律师也在旁劝说。最终,申亮决定当庭申请撤诉,放弃无谓奔波。随后,赵律师与申亮沟通了本案民事诉讼的基本思路。
赵律师告诉记者:“做了好几年的公益律师,我感到许多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连基本的维权思路都没有,最常听他们说的就是我要打官司。”记者了解到,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先裁后审”制,劳动争议当事人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后,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收到仲裁裁决后,当事人未在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该裁决,否则对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十五日内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不受已完成的仲裁的影响。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
赵律师提醒,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时应及时申请劳动仲裁: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