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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公章炮制《退租协议》 法院多次裁定难执行

2023年09月14日

刘某萍,宝鸡市退休职工,现年65岁,她的故事还要从一笔借款纠纷讲起。

法院调解

家春秋公司向受害人承诺用浦发西安分行的房租来还款

2014年4月28日,刘某萍与陕西海孚家春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春秋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家春秋公司向刘某萍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两个月,以朱振清(股东)在家春秋公司25%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同日,刘某萍将借款270万元支付给家春秋公司。但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没有偿还,于是刘某萍向碑林区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6月2日,碑林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并协议如下:家春秋公司于6月27日之前,支付原告刘某萍借款270万元,截止2015年5月30日的利息358800元;如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朱振清在该公司持有的25%股权变卖后优先偿还,偿还后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偿还,剩余部分归朱振清所有。

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该公司也表达了还款诚意,给刘某萍出具《租金(债务)转移支付通知书》,承诺若不能按时归还欠款,则由该公司的租户浦发银行西安分行逐年将房租转付给刘某萍。同时,刘某萍也核查了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租用该公司的门面房,租期至2017年11月30日。

法院强制执行

浦发西安分行不予理睬作废公章炮制《退租协议》

后来,因家春秋公司未自愿履行还款义务,刘某萍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7月15日,碑林区法院给家春秋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如逾期拒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该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自行承担带来的法律后果。7月21日,碑林区法院给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该行协助冻结、扣留应支付给被执行人家春秋公司的房租492万元(其中2016年度246万元、2017年度246万元);冻结、扣留期间不得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该款项。

碑林区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后,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不予理睬。同年12月25日,碑林区法院再发《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于七日内履行支付义务。

刘某萍认为,为对抗、逃避法律义务,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用终止房屋租赁协议的方式,于今年1月6日签下《退租协议》,法院应在该行行政账户上强制扣划。后经查实,《退租协议》上的家春秋公司印章早已作废,也就是说该公司有人用作废的公章和浦发银行炮制了一份无效《退租协议》,让浦发银行逃避法律责任。

对上述情况,碑林区法院经核查确认,于2016年5月19日给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又下达了《履行通知书》,限期该行在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刘某萍说:“现已逾期十多天了。”

目前,刘某萍已向碑林区法院提交起诉书,状告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碑林区法院已受理。

受害人质疑

到底谁在造假欺骗对抗法院执行

对作废公章一事,笔者展开深入调查。

家春秋公司在报纸上的声明显示:2015年10月13日,家春秋公司登报声明其公司防伪公章(6101030009683)丢失;同年11月5日,该公司再次登报声明,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声明作废。

据笔者调查,从2015年11月6日以后,家春秋公司对外公章编号应为6101030075923,但该《退租协议》上显示,该公司公章编码(6101030009683)为已登报声明丢失作废的公章,也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

《退租协议》显示:2007年10月23日,家春秋公司与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07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但鉴于家春秋公司涉及多起经济纠纷,严重影响银行正常经营,于是双方达成退租协议,房租支付到2016年5月30日止。

家春秋公司登报声明丢失作废的公章怎么还在使用?使用者又是谁?刘某萍介绍,退租协议是浦发银行西安分行通过欺骗家春秋公司运营总经理刘某而盖的章。笔者从碑林区法院执行局的笔录上看到,刘某也承认该《退租协议》属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刘某为何要在《退租协议》上不签名而盖章呢?作废公章又怎能继续对外使用呢?这又成为该案一个疑点。

围绕家春秋公司作废公章以及《退租协议》等签订细节,碑林区法院执行局也展开调查,一份《退租协议》似乎打乱了法院的执行,从1月15日、1月18日、1月20日、4月22日等多次召集刘某、家春秋公司、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进行协商。

浦发银行喊冤

多次申请暂缓执行和执行异议但都没被碑林区法院采纳

6月19日,笔者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有关人员联系。他表示,他们银行也很委屈,无形之中卷入此案件中,曾多次申请法院暂缓执行、申请执行异议,但都没被采纳。

2015年12月25日,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提交《暂缓协助执行措施的申请》。该行认为,西安市中院2015年12月16日发布强制拍卖公告,将家春秋公司的商业用房截止2027年6月22日的收益权进行拍卖,他们行位列其中,鉴于此,该行请求碑林区法院暂缓执行措施,待拍卖结束后再确定协助执行方案,而此申请碑林区法院并未采纳。

3天后,也就是12月28日,该行将此情况反映给西安市中院:“我行一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恳请法院在拍卖中剔除我行剩余的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保证我行的正常租赁关系不受影响”。

对于此情况反映,西安市中院给予采纳,在拍卖的特别规定中给予特别说明:家春秋公司租赁给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一楼门面房的房租费已被碑林区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租金拍卖成交后不能收取,但买受人成交后须继续履行家春秋公司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的相关合同。

与此同时,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认为家春秋公司的经营收益权已被查封,他们行无法协助执行,该申请碑林区法院没有采纳。

此时的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一面申请了西安市中院对自己权益的保护,确保租赁时间延续至2017年底,一面对自己该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断提出异议申请,拖延时间,另外,还开始私下与家春秋公司提前商讨退租。

8天后,也就是2016年1月6日,该行与家春秋公司签署《退租协议》,可谁能想到家春秋公司的公章是一枚已经声明作废的公章。《退租协议》炮制出来后的第二天,也就是2016年1月7日,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为家春秋公司涉及其他法律纠纷,对我行的正常经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且未来两年我行权益无法保证,遵照上级银行要求,我行文艺路支行须限期搬迁,经过和家春秋公司协商达成退租协议,我行从2016年5月30日起退租,也就说此后,我行和家春秋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正式解除,我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律基础到此终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维护我行合法权益”。

家春秋公司回应

浦发银行说借公章倒账用《退租协议》没法人代表签字无效

6月13日,笔者见证了刘某萍和家春秋公司财务总监王某、运营总经理刘某的部分对话录音,基本还原了当初签订《退租协议》的细节。

王某说:“我当时从外面匆忙赶回来,运营总经理刘某只是说用一下公章,浦发银行签协议的目的不是想退租,说是倒账用的,我就把公章给了。”

至于作废公章一事,王某这样解释:“当时我就不知道公章作废了,因为老板也没给我交代,《退租协议》是因为上了浦发银行的当,当时我们都被骗了。现在查明这是作废公章,主要是《退租协议》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根本就是无效协议。”

不过,目前法院也已查明,退租协议上的公章是作废公章,而且碑林区法院又在催案子,法院又给浦发银行下发强制措施,催促浦发银行交租金,那就说明法院已经认定退租协议无效的事实。

刘某也还原了当时签订《退租协议》的细节,截至目前,浦发银行都没有把《退租协议》给家春秋公司一份。他说:“当时浦发银行的人说,他们钱不能及时到账,所以先签这个《退租协议》,到账以后再说,就是这样变更一下合同,让我配合一下,还说银行要走个账什么的。”

刘某说:“现在看来浦发银行把我给骗了,为啥呢?当时你要给我说是办退租手续的话,那都要律师、财务总监、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然后才能生效。现在手续不全,你是哄着我把章子盖了,手续不全,这个退租协议无效。”

碑林区法院的笔录上显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认为,他们行是按照《退租协议》履行的,已经开始寻找新址、签合同,5月31日搬离,银行也是受害方,也有一定损失。

而刘某萍态度坚定,一口认定《退租协议》无效,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假借《退租协议》来逃避法院执行。她认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一边向法院求情,一边暗地里炮制《退租协议》来对抗法律制裁,不讲诚信,“我会向银监会举报浦发银行的失信行为”。

2016年6月19日,笔者获悉案件的最新情况是,今年1月25日,碑林区法院对执行人家春秋公司下发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该公司位于文艺路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承租的房产经营、收益权两年,期限是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但今年2月18日,碑林区法院又下发裁定,因被执行人家春秋公司、协助执行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未履行义务,鉴于上述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协议退租,因此将查封的房产交于刘某萍经营。

刘某萍一再认为,碑林区法院的上述裁定是基于《退租协议》而下发,但目前已查明《退租协议》公章是作废的,是一份无效合同,申请法院处罚浦发银行西安分行,并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浦发银行已搬迁,执行裁定书确定内容无法实现,应该给予撤销上述裁定。2016年6月13日,碑林区法院撤销上述裁定。

至于下一步案子如何执行,刘某萍不得而知。 (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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