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曲《感觉身体被掏空》刷爆网络,也引起了一些加班族的共鸣。笔者采访发现,在一些企业,加班甚至被认为是衡量职工敬业精神乃至工作业绩的一个重要标准,频繁甚至超时加班已经成了一些职工的工作常态。那么,企业是否有权强迫职工加班?职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费该怎么办?加班费的举报责任怎么理解把握?笔者采访专业人士,为加班族厘清权益清单。
加班的前提,先得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补偿等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加班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公司安排加班需要与员工协商,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而且加班时间也是有限制的,即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这个限制,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斌倜说。
采访中发现,尽管法律对加班问题有着较为完善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有的企业不明确要求员工加班,但由于分配给员工的工作量在8小时内根本不可能完成,员工只能“自愿加班”。
在北京一家公关公司工作的小刘表示:“我们平时就很忙,如果客户有重要活动,工作量就更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肯定完不成任务,只能加班加点。反正要么自愿加班,要么被扣奖金甚至面临被辞退风险。”
对此,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超告诉笔者:“关于员工‘自愿加班’的情况,企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另外,员工不同意加班,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理由进行辞退,如果企业强行辞退,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值得一提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该法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上述规定属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安排加班也属违法行为。”沈斌倜律师说。
特殊工时,怎样才算加班?
据了解,目前我国劳动领域主要存在两大类工时制度:一类是标准工时制;另一类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就是俗称的弹性工作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比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个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算加班,企业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凡新说。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