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4年前到这家公司工作的,每月基本工资4000元,第1个3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今年又续签了第2个3年期的劳动合同,每月基本工资5000元。前些日子,我偶然从别人那儿得知,公司只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作为我的缴费基数缴纳的社会保险,并没有以我的每月工资为基数进行缴纳社会保险。于是,我便找到公司的有关领导核实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得到的答复却是: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事,与个人无关,具体如何缴纳及标准个人无需知道。公司是否需要告知我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
读者 谭师傅
谭师傅你好:
社会保险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重大。公司需要如实向谭师傅告知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这也是每位职工拥有的法定权利。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另外,《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未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拒绝告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职工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公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