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扣除。这里的违法性扣除是指违反《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劳动者工资予以扣除的情况。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担任证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的权利,在此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未参与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性扣除。
强制性扣除。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捐款的形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谓的“逼捐”现象。这类工资克扣虽然打着慈善的外衣,但违反了捐款自愿和劳动者工资自己支配的权利,也属于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形。
惩罚性扣除。有些单位以劳动者“违约”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进行惩罚式工资扣除。一般来说,单位规章制度是单位进行纪律约束的必要手段,对于合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应该予以遵守。但是,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比如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即使因为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进行惩戒式扣除的,也要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制约。
道德式扣除。有些单位会因为劳动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资。例如,因为劳动者疑似“出轨”,而应配偶要求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等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单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