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4年入职某中外合资公司从事在线质量检查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同时为了更好地转接外资公司的质量检测核心技术,公司决定选送质检员参加国外技术转让培训。与张某协商后,双方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签订之日为服务期的起始日,服务期为5年,在约定的培训服务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擅自另谋职业,否则按违约论处,应赔偿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总费用。同年7月,张某出国培训一个月,公司为其培训支付费用总计84934元。培训结束后张某回公司上班。
2015年8月17日张某以看病为由提交请假单,请假期限为10天,公司准予请假。假期结束后,张某未回公司上班,也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公司多次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联系催促其回岗上班或办理延假手续均无果。
2015年9月29日,该公司以张某旷工数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送达张某,同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主张,要求张某承担提前解除服务期的违约金。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者也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恪守诚信。劳动者在得到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需应约履责。张某在签订了5年服务期却只履行一年多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以致不告而别,使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服务期满前解除。仲裁委依法裁决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6万余元。
(谢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