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省总各直管单位工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要求,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民主权益有效落实,促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根据国家六部委颁布的《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特制定《陕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总工会
2016年12月14日
为规范本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按照我省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依据《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企事业单位实际,特制定《陕西省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建立和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二)性质本规程所称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三)形式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包括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两种形式(以下简称职代会)。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单位规模及职工人数确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县级以下一定区域内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内,尚不具备单独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可以通过选举职工代表联合建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四)任务职代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单位依法经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章 职工代表
(一)职工代表的条件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及与企事业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2.职工代表还应具有一定政治觉悟、政治水平、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做好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感;关心集体、遵守纪律、联系群众、办事公道。
(二)职工代表的人数
1.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本单位的职代会筹备组或者主席团决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不少于全体职工人数的5%确定,最少不低于3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的,超出的代表人数由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
2.区域、行业职代会的正式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区域、行业内企业较多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100人。职工代表人数超过100人,超出的代表人数可以由企业方与工会协商确定。
(三)职工代表的构成
1.职工代表应当以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其中,工人、技术人员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职工代表中,企业董事会成员、执行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20%。
2.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有劳务派遣职工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劳务派遣职工代表;集中安置残疾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应该有适当比例的残疾人职工代表。
3.区域、行业职代会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人数不低于60%;青年职工和女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农民工较多的区域或行业应有农民工代表。每个成员单位至少应有1名职工代表。
(四)职工代表的产生及程序
1.职工代表应当以班组、工段、车间、科室等为基本选举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次较多的企业职工代表,可以由下一级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
2.选举职工代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拟定方案。根据企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部门设置情况,确定职工代表总数及名额分配方案,并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班组(科室)、工段、车间、分公司、子公司或分厂划分选区,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2)宣传动员。企业工会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重点宣传职代会的性质、职权、重要意义和作用,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推动职工认真选好职工代表。
(3)推荐候选人。以选区为单位充分发扬民主,积极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
(4)直接选举。各选区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较大规模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分厂或车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中推选产生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应分到各选区以普通职工的身份参加选举。选举应当有选区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选区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5)资格审查。将选举结果报企事业单位工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选出的职工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6)组成职工代表团(组)。资格审查有效后,公布名单,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隶属关系组成代表团(组),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代表团(组)长。
(五)职工代表的任期、资格处理、补选和撤换
1.职工代表的任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职代会的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2.职工代表的资格处理任期内的职工代表调离原选区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通过民主程序另行补选。补选办法和程序与选举职工代表的办法和程序相同,并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
职工代表与企事业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
3.职工代表向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
(1)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严重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被企业开除的,应取消其代表资格;
(2)因故长期(一年以上)难以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
(3)无故不参加职代会活动,严重失职的;
(4)本人提出辞去职工代表身份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举单位职工信任的。
4.撤换职工代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选区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提出撤换职工代表的要求,并陈述原因。
(2)工会及时调查核实,答复原选举单位。
(3)原选举单位召开会议讨论。被撤换的职工代表可以参加会议并申辩。
(4)原选举单位进行大会表决,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作出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
(5)将撤换职工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工会审查备案。
(6)原选举单位的职工按照职工代表选举程序重新选举新的职工代表。
(7)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审查后替补被撤换的职工代表。
(8)向单位职工公布撤换职工代表的结果。
(六)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3)对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4)职代会闭会期间对企事业单位执行职代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职工代表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关心支持企业发展,做好本职工作;
(2)参加各项民主管理活动,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积极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
(3)向职工报告履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3.职工代表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参加职代会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视为正常出勤。
(七)职工代表的资格审查
1.职代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小组),对新建和换届时选举产生的和补选产生的职工代表资格等进行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具备当选的资格和条件;
(2)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3)结构比例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2.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职工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向职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八)职工代表团(组)
职工代表选举产生后,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按照职工代表选区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成立职工代表团(组)。职工代表团(组)长由本团(组)的职工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九)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一些未当选职工代表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有关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和一些离退休职工作为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不能当选为职代会主席团成员,如工作需要可受聘参加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工作。
(十)职工代表培训
1.职工代表培训的主要内容:
(1)党和政府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方针、政策,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如《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
(2)有关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法规、条例,如《中国工会章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
(3)本行业、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改革改制方面的政策等。
(4)职工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和提案工作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了解提案征集工作程序,掌握提案内容范围及拟写方法,提高职工代表履职能力。
2.职工代表培训方式:
(1)日常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分片分类分期培训、以会代训、自学与集中辅导答疑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2)专题培训。企事业单位在有关重大改革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时,召开职代会之前,围绕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议题,或者准备研究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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