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至今已逾9年。9年多来,该条例从信息公开的角度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但在执行中也暴露了种种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理解信息公开制度的宗旨是落实公民的“知政权”,进而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从而使信息公开工作与实现当时的立法意图出现了一定差距。
在法理上,“知政权”是知情权中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核心部分,是公民的宪法权利。随着知情权外延的不断扩展,知情权既有公法权利的属性,也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特别是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人格权的一部分。
显然,公民对于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即知政权),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石,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基本前提,也是我国建设阳光政府、提高行政透明度的必要手段。如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与实施不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政府工作处于不透明状态,所谓政府接受公众监督就失去自觉性和可行性,依法行政便是浮云。
9年多来,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全面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宗旨,使落实公民的知政权发生了一些偏离宗旨的情况,加上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并且随着改革深入和信息化发展,现行条例规定已难以满足公众不断增长的政府信息公开需求,致使信息公开纠纷成为各级政府产生与公众间行政纠纷的主要因素之一。
例如现行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存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够具体、公开义务主体不够明确,导致对于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如何公开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
又如对于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法律救济方面,本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一些复议机关和法院由于对该款中的“合法权益”作了过于狭窄的界定,且过于严格把握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受案范围,影响了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公正处理。
再如近几年被错误渲染的“政府信息公开被工具化”的问题,实质是本末倒置。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不少当事人运用信息公开的权利,来追求个人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在内的其他权益。然而,这种通过反复、大量地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的做法是法治社会应有的现象,也是政府服务民众之应尽义务。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请信息公开权利来维护其拆迁补偿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与现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确立了“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取消了对于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确立了“负面清单”,相较过去的“正面清单”,进一步压缩了行政机关回避公开的空间等,这些进步应该肯定。 □王才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