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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可以实行考勤

2023年09月18日

案情回顾

吴先生在某外资企业担任市场部总监一职,年薪60万元。公司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九点至晚上六点,公司考勤制度规定门禁卡即为考勤卡。吴先生在辞职时,与公司为了加班工资产生了矛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吴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辞职前两年内的加班工资。

争议焦点

公司称,公司申请了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吴先生则认为自己不是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擅自扩大化。其次,吴先生认为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考勤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全体员工,既然如公司所称实行的是不定时工时制,为什么还要对他进行“朝九晚五”考勤管理。公司则认为,公司对吴先生考勤管理并不严格,只要他每天上下班使用一下门禁卡进行一下登记就可以了。

判决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对于是否属高级管理人员,可由申请公司根据工作人员工作性质,所承担责任及享有薪资等作综合判定,对职工具体岗位安排、职务要求等属于企业用人自主权范畴,且公司对吴先生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经过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故对吴先生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不定时工作制,也叫无定时工时制,它没有固定工作时间限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范围进行了规定,即“(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那么,不定时工作制是否可以实行考勤?

我国设立不定时工作制,是区别于标准工时制的一种特殊工时制,它不受平时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度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即不存在延时加班或休息日加班的说法。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对象来看,可以得出不定时工作制具有工作起止时间不固定、工作时长不确定及工作地点不固定的特点,这些特点导致企业无法对其工作进行常规考勤。对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员工是否可以实行考勤?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的特殊性,对该岗位的员工不应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即应当区别对待于实行标准工时制岗位的员工。在实践中,企业可以制定某种灵活性的规定来对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进行管理和规范,既能使企业对这些特殊性岗位的员工进行管理,又不违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初衷。□何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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