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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求助无门律师积极援助终获赔偿

2023年09月18日

“近年来,因企业不规范用工,工伤引发出很多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出了工伤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专职律师周玮说。

这起案子当事人是农民工李飞。2014年11月,14岁的李飞到西安市新城区一家汽车服务部上班,从事洗车工作。“父母身体不好,家里经济条件较差,没办法早早辍学。”李飞说。然而,危险却悄然而至。2015年3月7日,李飞在公司工作时,因机械故障导致右小腿受伤,工友立刻将他送入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治疗,李飞右腿后腓总神经损伤。出院后,李飞及家人找到服务部协商赔偿事宜。服务部虽认可事发过程,但认为是李飞操作不慎应自行承担责任。此后,李飞多次找服务服,要求支付各项赔偿,但其一直予以推诿。

“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办,本是想打工减轻家里负担,可反而出了工伤没人管。”正当李飞及家人苦恼时,他们得知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是专为农民工维护权益的机构,便急忙拿着相关材料来到工作站。

随后,周玮迅速介入此案,经了解,李飞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由于伤情一直变化,伤残等级还无法做出评定。后与服务部联系,公司仍只强调李飞受伤主要是自己年幼,操作不当所致,他们不应承担责任。

于是周玮依法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并与李飞一起前往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仲裁委立案。但是新城区劳动仲裁委工作人员却认为,李飞事发时不满十六周岁,没有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李飞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对于这种认识,周玮指出,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该案应由劳动仲裁委受理。即使劳动仲裁委认为该案不应由其受理,也应依据《劳动仲裁调解法》规定,向李飞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最终,新城区劳动仲裁委出具了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拿到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周玮代理李飞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城区法院受理该案,但是审理该案法官仍认为李飞不满十六周岁,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于是驳回了起诉。

在周玮的一再鼓励下,李飞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庭审过程中周玮再三阐述自己的观点,办案法官最终认定本案应属劳动争议,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指定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重新审理。2017年4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对本案做出审理,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李飞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36945元。

周玮告诉记者,因为李飞暂时无法确定伤残等级,现在赔偿主要是医疗费用。如果今后伤残等级确定了,李飞还可以继续追索。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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