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工作的超市亏损严重,已被拖欠三个月工资。我们索要欠薪时,老板肖某才说出实情,称自己只是超市名义上的老板,真正老板姓顾。顾某在开办超市时,考虑到自己欠外债较多,担心债主拿其货物抵债,就用其表弟肖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并让肖某出面负责经营管理。肖某让我们去找实际老板顾某要钱,而顾某不认账。我们究竟该向谁要工资? 读者 李菲
李菲同志:
你们既可以要求名义老板肖某一人支付,也可以要求肖某与实际老板顾某共同承担责任。
其依据是,由于招聘你们的是肖某而非顾某,肖某又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唯一经营者,肖某代表用人单位,你们是其所聘请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29条、第30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肖某属于支付工资的义务主体。
从无效民事行为角度看,肖某也必须担责。《劳动合同法》第28条指出:“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鉴于肖某隐瞒自己只是名义老板,诱使你们错误认为肖某代表用人单位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尽管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但是你们已经付出相应劳动,故肖某必须向你们支付劳动报酬。
另外,顾某也不得推卸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鉴于肖某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实际经营者”系顾某,因此,你们有权要求肖某和顾某共同担责。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