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肖杨)8月15日,西安市制定出台了《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的行政机关和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要建立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相关机制。不因追责对象职务变动、岗位调整、辞职、辞退、退休等免予追究。
《办法》适用于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西安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办法》规定,承办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出现对列入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提请政府审议或者擅自决策等10种情形的;负责办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审议会议的机构,有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不符合提交会议审议条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提会审议等3种情形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重大事项决策中,有研究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做好会前协调等准备工作等6种情形的,其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