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华尚)12月17日,《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经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后表决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明确,在集中供热期内,正常天气条件下,且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供热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供热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不低于18℃。用户自测室温不达标的,可向供热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供热企业提出测温要求。
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供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