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小姐于2014年3月6日进入上海某仪器公司做大客户经理助理,双方签署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2016年5月27日,上海某医院为林小姐开具建议休息时间为2016年5月27日至6月23日、诊断为“孕期”的病情证明单;2016年6月24日,该医院又开具建议休息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7月21日,诊断为“孕期,要求休息”的病情证明单。林小姐在该病情证明单诊断部分自行添加了“心律不齐需卧床休息”字样后,通过OA系统申请病假,公司批准了该病假。
后来,公司发现该病情证明单字体有明显异常,故暂按事假处理,并要求林小姐提供病假单原件及孕检付费单据、病历等资料进行查验并作出合理解释。林小姐害怕公司发现其擅自篡改病历的行为,于是在2016年7月5日,其又使用伪造的上海某医院建议休息时间为2016年6月24日至7月21日的病情证明单申请病假。
2016年7月15日,公司以林小姐提供虚假病假单,申请病假,违背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公司对虚假病假单申请的病假不予认可,以林小姐自2016年6月1日起累计旷工超过30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员工手册》规定:无故不上班或者故意不打卡作旷工处理,旷工一天处以三天工资的处罚。一个月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属严重违纪,公司保留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申请病假需按照公司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病假申请材料并办理请假手续。另外公司在《员工商业行为规范》基本行为要求规定,秉承坦诚诚实的原则,忠实履行职责。
林小姐对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不服,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院均认为公司解除林小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对林小姐的诉请不予支持。
【点评】
诚实信用原则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石。本案中,林小姐承认存在篡改病假单和提供虚假的病假单的事实,只是辩解其目的是担心公司不同意其申请休病假而为,但这并不能成为其篡改病假单的正当理由,何况在公司发现异常后要求其给出合理解释时,再提交虚假的病假单更是错上加错,无论是篡改病假单还是提供虚假病假单的行为,林小姐均与诚实信用相悖。
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病假单骗取休假,因其未正常出勤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旷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法律赋予劳动者因身体原因生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可以遵照用人单位的相应流程进行请假。
本案中,林小姐申请病假的行为,得到了公司的批准。但是在公司发现病情证明单真实性存疑时,要求林小姐补充相应证据并做合理性解释,这是用工管理自主权的体现。当林小姐被确认使用虚假病假单骗取休假被证实后,其未正常出勤的理由则不具有正当性,构成旷工。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旷工的法律后果,因此公司认定林小姐构成严重违纪并无不当。 □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