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完成相关程序后,《暂行办法》将依法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今后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六大专项扣除的原则和标准。这些专项附加如何抵扣?劳动者能减轻多少税负?对此,笔者将为大家算算这笔个税“减负”账。
教育、养老支出抵扣力度大
家住河北承德的杨女士和韩先生今年初刚迎来家里的第二个孩子。作为典型的80后职场家庭,两人上有4位老人,下有两个孩子,生活压力不小。
听说新一轮个人所得税改革后,杨女士迫不及待地算起了“扣除账”。“大女儿马上就要上小学了,二宝虽然刚出生,但加在一起的家庭支出也是笔不小的费用。”根据《暂行办法》,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万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则将从义务教育阶段到博士研究生教育均涵盖其中。扣除方式为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或经父母约定由其中一方按标准100%扣除。
“如果按这一标准实施的话,二宝上幼儿园后,我们夫妻每人每月从子女教育这方面就能扣除1000元。”杨女士说,“因为我和丈夫都是独生子女,如果再算上家里4位老人的话,每人每月还能再扣除2000元,这个额度确实不小。”
杨女士所提到的养老扣除,则是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且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从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来看,较好地体现了改革时要求的公平合理、切实减负、改善民生的原则。”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研表示,比如子女教育的专项扣除,可以说纳税人子女从幼儿园到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支出都包含在了抵扣范围之内。而每年扣除的金额则是考虑到子女教育周期内所承担费用总额进行了年度分摊抵扣,很合理。 (下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