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可以委托旅行社组织职工春秋游了,再也不怕职工说我们工会办件好事瞻前顾后了!”“尽管提高不多,但省总工会新修订的政策让我温暖了不少,至少咱这个兼职工会干部被关注了!”日前,陕西省总工会印发的《陕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成为广大基层工会干部津津乐道的欢喜事。
《实施细则(修订)》重点就基层工会最关心的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逢年过节慰问品采购、职工疗休养相关费用、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奖励及评审费、兼职工会干部补贴等五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必将在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和服务职工方面发挥更好指导作用。
春(秋)游可委托旅游机构
开支包含门票 每人次不超200元
原《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中关于春秋游的内容为:基层工会可组织会员春秋游,范围限于省内,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春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交通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导游费、住宿费和其他补贴费用。
“没门票的地方都是荒山野岭,没有公共设施,组织活动不安全;有保障的地方很多收门票,又不敢擅自组织职工去。”这是昔日基层工会组织职工春(秋)游活动的最大“障碍”。本次修订,省总工会充分予以考虑,针对基层工会在组织职工春(秋)游中,能否委托专业机构、能否购买门票以及费用支出范围难以掌握等问题予以明确。
《实施细则(修订)》修订为:基层工会在组织会员春(秋)游活动时,可以选择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旅游机构组织活动,但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当日往返;可以组织会员到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春(秋)游活动,但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支范围包括租车费、餐费、门票费、人身意外保险等其他费用,标准不超过200元/人次。
慰问品采购应优先选择我省扶贫产品
采购金额不低于当年慰问品采购额30%
国家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和国家供销总社关于采购节日福利、慰问品预留部分额度用于购买贫困地区扶贫产品的政策规定,在本次《实施细则(修订)》中关于工会经费用于福利及慰问品支出的规定中得到充分体现。基层工会在采购节日福利、慰问品时选择扶贫产品有了政策依据,也更加“理直气壮”。
《实施细则(修订)》第八条新增内容: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慰问品的采购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择我省贫困地区生产、销售的扶贫产品,采购金额应达到当年慰问品金额的30%以上。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得发放党风廉政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下转第二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