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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期间旅游属于旷工吗

2023年09月22日

百事通先生:

2017年,我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22年到期。2019年初,因为个人原因,我患上了轻度抑郁症,但我一直坚持工作。2019年5月7日,因急性阑尾炎需要住院治疗,于5月8日向公司提交了一份需要进行手术的医院证明,申请了15天的病假并被批准。

我手术和住院共持续了一周时间。5月15日~5月22日,为了缓解抑郁症,我趁着病假还未结束,与父母前往云南昆明散心,并在朋友圈发布了照片。旅行归来后,我突然收到公司的解约函。公司方面认为我请病假去旅游等于旷工,而且旷工的天数达到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开除天数,所以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我在病假期间旅游是否属于旷工?如果可以补交抑郁症的相关证明,在病假期间的旅游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

读者:刘珍

刘珍同志:

您好!首先,旷工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的行为。而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医学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治病休息,这是一项基本权利。但与此同时,劳动者也要遵守相应义务,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不得实施欺骗行为。

病假期间旅游是否被认定为旷工,要结合医嘱以及您的旅游项目是否能够有利于您的病情来判断。如您所述,您以急性阑尾炎作为请假事由,按照常理,急性阑尾炎更需要卧床休息,故公司认为您在请假期间外出旅游的行为属于旷工,是合理的。

如果您希望通过补交抑郁症相关证明来达到病假旅游合理的解释,建议您在补交抑郁症相关证明的同时,提交旅游前医生对抑郁症的治疗意见以及您旅游后抑郁症的诊断意见。最后,您请的病假是关于治疗阑尾炎的,对于抑郁症的病情如果公司并不知情,可请求了解您病情的同事向公司反映予以确认。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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