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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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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侵犯和剥夺职工的民主权利

陕西工人报编辑部:

最近,因工作关系,我从省有关产业(局)工会同志那里,听到“职工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许多反映,其中,比较强烈地反映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有的企业因种种“理由”至今不召开职代会;有的虽开了职代会,仍是领导说了算,想开就开,不合意就不开。有个厂八一年分房没有经过职代会,领导怕群众提意见,就再不让召开职代会了。另一个是工会主席任免不通过民主程序。有个单位从七三年组建工会以来,一直没有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都是党委任免。对此,职工很有意见。

社会主义企业不同于资本主义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社会主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要求,是调动并发挥劳动省积极性和才能的重要形式。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特别重视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八一年,正式颁发了《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八二年,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写入宪法。这使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权利,有了法律的保证。然而在那些至今未建立职代会制或虽已建立职代会制但想开就开、不想开就不开的企业,实际上是侵犯或剥夺了职工民主权利。

工会是党领导下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因此,它在组织上应该群众化,应该更民主。全国工会“九大”章程规定,工会基层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都要实行民主选举。即使党委任命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也要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然而,在有些单位领导的心目中,把工会负责人当成科室领导,任意调离调任,影响了工会向职工群众负责(包含向党和人民负责)的积极性,也侵犯了会员的民主权利。

我认为,这两个问题都是值得注意的严重问题。而有些领导者却不以为然,说什么“没有职代会照样搞生产”、“党委有权任免工会主席”,可见认识上还有一定差距。解决这两个问题,除了需要做更广泛更深入的宣传,以提高认识外,还需要从组织上采取保证职工民主权利的措施。

(省总研究室 负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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