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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3年11月01日
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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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章程

(上接第五版)

(六)关心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维护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向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督促行政方面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妇女的现象作斗争。针对女职工的特殊问题,做好保护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坚持工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加强工会小组工作。接收新会员,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车间(科室)建立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或各种工作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按时召开小组生活会。

第六章工会干部和

工会积极分子

第二十八条工会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一支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干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

(一)勤奋工作,任劳任怨,为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做“职工之友”。

(二)努力学习,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理论,政策和文化,业务水平。

(三)坚持原则,不谋私利,扶持正气,压制邪气,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

(四)作风民主,实事求是,富于自我批评精神,团结大家一起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层工会要努力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把会员中同职工群众有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通过多种形式组织起来,依靠他们活跃工会工作。

第三十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要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有专业知识的干部。

各级工会主要领导干部的调动,必须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并征得上一级工会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建立与健全培训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制度,办好工会干部学校和各种训练班。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关心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保障他们履行职责的权利,做好表彰、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和优秀工会积极分子的工作,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行为作斗争。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

(二)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

(三)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四)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

第三十四条 工会主管经费的各级委员会都要编制预算和决算,定期向会员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预算、决算和关于经费收支情况的报告应该经过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工会经费的开支办法、预算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行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原则上适用于中外和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会基层组织。这类企业工会的特殊问题,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另作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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