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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4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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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城镇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后顾之忧

西安市人民政府颁布《西安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

本报讯 五月九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颁布《西安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社会劳动保险试行办法》,要求各县、区政府和各企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选择一些条件比较成热的单位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在面上逐步推广。《办法》就“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享受社会劳动保险的条件”、“退休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时,享受社会劳动保险待遇的高低,慢据所在企业筹集和个人缴纳保险金的多少、连续工龄的长短而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发言人答记者问时说,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这一办法,是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制定的。实行这一办法,一是可以保证所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老有所养,解除后顾之忧,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又鼓励合作集资或个人投资发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二是大大减轻现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负担,调动职工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三是对现行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的劳动保险制度的改革,可以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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