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依照宪法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也相应地作了具体规定。这些都说明了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竟有那么一些道德水平低下、无视国法的人,因袭“文革”遗风,或依仗着某种权势,侮辱、诽谤他人,刘玉芬就是其中的一个。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刘玉芬以“厂长夫人”自居,依仗权势,无端地侮辱、诽谤、殴打一个普通女工,既然触犯了刑律,就必须绳之以法。在法院审理中,她又干扰审判工作,企图以“关系网”冲破“法网”,哪知,办案的“法官”坚决维护法律尊严,秉公执法,判了刘玉芬一个“诽谤罪”,给予了她应得的刑事处分。这正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者难逃法网,刘玉芬岂能例外?
未央法院 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