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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5年05月24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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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按照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是乱涨价:(一)经营国家统一定价的商品,不执行国家定价,不经主管部门批准随意提升销售价格:(二)企业自采商品,按规定应报而不报主管部门审定价格,自定价格高于牌价;(三)实行浮动价格的商品,擅自扩大浮动品种范围和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或层层上浮,造成轮番提价;(四)经营商品中,在国家规定牌价外,巧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批发企业按零售牌价批发商品,零售企业在零售牌价上加价销售;(五)擅自将平价商品转为议价销售;(六)擅自将国家计划内产品转为计划外高价销售;(七)在经营生产资料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高物资的收费标准或层层转手加价等。

属于下列情形的是变相涨价:

(一)出售商品时有意少给份量;(二)不按质论,擅自提级、提档,以次充好;(三)生产产品偷工减料,降低质量而不降低价格;(四)产品改头换面,成本未增,而提高产品价格;或增加成本很少,而提高价格很多。

(摘自《中国商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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