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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5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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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省经委联合通知

坚决纠正“以职晋级”的不正之风

本报讯 省劳动人事厅、省总工会和省经委,最近联合发出关于正确使用国营工业企业百分之三晋级权的通知。

通知说,近两年来,我省大部分整顿验收合格的企业使用了晋级权,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领导干部晋级面过大,工人太少,有些单位搞照顾晋级,造成了干群之间新的矛盾,挫伤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针对这种倾向,通知要求:企业使用百分之三晋级指标时,必须制定好条件,并严格按条件办事。中层干部、一般干部和工人的晋级条件,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厂级干部的晋级条件,不得低于《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晋级条件须经企业职代会同意后方可实行。晋级比例在一个年度内,工人人数不能少于全部晋级指标的三分之二,厂级领导干部晋级人数一般不要超过班子总人数的五分之一;审批程序工人和一般干部由车间主任、科长在征求同级党组织和职工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中层干部由主管副厂长在征求同级党组织和职工代表意见或民主评议干部的基础上提出名单。工人和中层以下干部的晋级由厂长审批。厂级干部由职代会评议推荐,报主管部门审批。

通知还强调,各地市、各厅局要对所属企业近两年中使用百分之三晋级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认真检查,凡未经职代会评议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而晋了级的厂级干部,一律停发晋级工资;凡从一九八三年初以来连续晋升两级或两级以上(不包括浮动升级)的厂级干部,要重新审定;群众意见大而又确实不合理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范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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