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
顾剑峰
常见邻里或路人为一小事发生矛盾时,一方先是破口大骂,用最刺激的言词激怒对方,当对方忍不住先动了一下手时,则马上以“正当防卫”为理由,大打出手。结果,轻则鼻青脸肿,重则伤残毙命。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后动手的一方还振振有词:“他先动手的,我是正当防卫。”
其实,这根本不是什么正当防卫,刑法学上称之为“防卫挑拨”、是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袭,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对他人加以危害。这不仅不算正当防卫,而应该以故意犯罪论处。
那么,什么才是正当防卫呢?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表明,实施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首先,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而对已结束的侵害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如果侵害人犯了罪,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私人不得实行报复,否则,将造成社会混乱。
其次,只能对不法侵害的本人实施正当防卫,不能损害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否则,应以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是否负刑事责任。
再者,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如重伤或杀死小偷小摸,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对于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称为“防卫过当”,按刑法规定,防卫过当者要负刑事责任。
可见,“防卫挑拨”和“防卫过当”之所以都是错误的,就是因为都违反了“正当防卫”的目的。
至于那些聚众纠伙、打架斗殴的,双方的行为均属不法,他们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正当防卫”的问题,都是违法行为,都应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