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1986年11月21日
第2版
02

买肉不懂卫生法原告被告都受罚

前不久,宝鸡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购销合同延期付款案。没收了原告西铁分局某段劳动服务公司约定取得的货款二千六百余元,没收被告陈某的货款一千六百余元。

去年年初,西铁分局某段劳动服务公司从甘肃庄浪等地收购活狗、死兔共计一万余斤,未经当地动物检疫部门的检验,即运回宝鸡进行加工。尔后,又经人介绍加价卖给宝鸡的一个停薪留职人员陈某。陈也未请当地检疫部门进行检验,便将此肉运往沈阳销售。由于加工单位不具备经营肉类加工的资格和设备,运输工具也未经过消毒,致使一车肉运到沈阳后全部腐烂变质。经与有关单位联系,陈某只好以每斤两角钱的价格作为饲料处理,原来价值八千多元的狗肉和兔肉,仅卖了一千多元。生意亏本后,陈某以肉已变质为由,拒付给那家劳动服务公司的货款,劳动服务公司便诉讼到法院,要求陈某付肉款并赔偿损失。

在调查受理此案中,当问到原、被告双方关于《食品卫生法》对经营肉类的要求时。均答“不知道”。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买卖的狗、兔肉宰前未经检疫部门的检疫,宰后未进行检验,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七条第四款,因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依法没收原、被告双方的非法所得。

杨秀芳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