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西安市雁塔区审计局干部。一九八五年本局被审计系统评为省、市两级先进集体。一九八六年《陕西审计》第三期刊登了由我执笔的我局的汇报材料。其中,为了说明问题,提到“区领导干部的一位亲戚由工人调到蔬菜局当出纳员”这一句话。为此,区长在会上多次大发脾气,百般刁难,逼我写检讨材料,理由是“点名批评领导,违反组织手续”。
编辑同志,我真想不通,如实反映情况,何罪之有?况且原稿是经主管副区长看过的,我究竟应负什么责任?
藏其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