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行政领导不宜兼任工会主席
现在有不少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都由行政领导干部兼任。我认为,这种做法弊多利少。
工会乃群众组织。在当前多数单位的行政领导干部仍由上级任命的情况下,再让行政领导干部兼任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这样就失去了工会组织的群众性意义。据说这些兼职,大多是由群众“选”的。显然这种选举,没有充分体现职工的意志。它能说明两个问题:其一,说明群众对工会组织的性质不甚了解,选举时依然眼睛盯着领导,这是长期以来民主空气不太浓所导致的畸形心理的产物;其二,说明领导干部对群众宣传教育不够,本身是有责任的。其三,上级工会组织在审批中把关不严。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主要的一条,是许多人将有关工会主席级别的规定搞错了。对于工会主席的级别相当于同级行政领导的级别的规定,许多人却理解为只有本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才有资格担任工会主席职务。
行政领导干部不宜兼任工会主席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是不便于发挥群众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和监督作用。让“自己监督自己”对那些缺乏“慎独”精神的领导人,更是很难做到的。另外,行政领导担子重、事务多,常常无力顾及工会工作。往往使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名存实亡,这怎么能发挥工会这个群众组织的职能呢?
随着改革的深化,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空气越来越浓,而行政领导兼任工会干部,却有悖于这种形势。希望这些单位通过职工民主选举,选出真正能够代表群众的同志来担任工会主席。也希望上级领导机关不要任命行政领导担任工会主席。 (朱耀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