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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4月02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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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应民主选举产生

全总十届二次执委会决议中明确指出,基层工会主席应“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所谓直接民主选举,就是基层工会主席直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产生。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工会主席委派制的现象。它不利于工会会员的监督,缺少必要的群众基础,缺少为群众说话的精神,不能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会工作,缺少开创工会工作新局面的必要条件。怎样才能搞好民主选举工作呢?

首先,要确定工会主席的候选人。候选人的产生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酝酿产生。对候选人的条件,要提前告知会员或会员代表,预选出候选人。工会主席的候选人数,要多于实际当选人员,以便实行差额选举。

其次,候选人要向工会或会员代表发表竞选演说,把自己的施政纲领和任期内准备干的一些事向大家说明。竞选演说的内容要突出,体现对党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的一致性。不能乱许愿,不能违犯党的政策给职工办事。

再次,候选人竞选演说之后,由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充分酝酿,从中选出自己信赖的利益代表者。这次选举应当召开正式的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当选者的票数必须超过三分之二以上。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本身就必须是民主的模范。保障职工行使自己的权利是由工会的性质所决定的,而民主选举的工会主席就是工会会员权利的体现。要相信广大会员能够选举出他们满意的工会主席的。

(刘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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