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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4月07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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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有所提高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因工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的退休工人,厂里每月给护理费四十元。近年来,由于工资改革和物价调整,国家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和目前的生活水准很不适应。听说省上有文件规定,对护理费标准有所提高,不知从何时起执行。

退休工人 高文

高文同志:

现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最近,陕西省劳动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转发了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离休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劳人服发(1987)071号),对因公(工)致残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退休人员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作了调整。其标准应按照《关于印发国营大中型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劳人薪(1985)31号)中规定的当地新五级工标准工资的中线执行:六类地区为51元,七类地区为52元,八类区为54元,十类地区为58元。此规定从1986年11月起执行。

(省总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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