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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6月23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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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物价监督工作问答

问:职工物价监督检查组织的经济处罚权限如何确定?

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物价局工总活字(1986)16号文件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陕办发(1986)41号文件规定,为了便于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授予职工物价监督组织以一定的罚款与没收非法收入的权限,并由物价部门规定必要的罚没款手续。对于超出处理权限的违纪行为或案件,职工物价监督组织可向物价检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协助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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