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国有经济的管理
吉口国祥
国有经济管理,指的是公营企业的管理。法国政府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出一套较为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方法。
首先,政府规定国家对公营企业拥有领导权和监督权。在人事权方面,可任免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委派国家代表参加企业领导机构;向企业派出常驻代表。在财务管理权方面,国家有权决定企业的投资计划和投资方向,企业每年投资的计划和项目,要报送财经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有权确定企业的税率和利润分配原则;制定价格原则上由国家控制,制定企业竞争性部门的价格,也须经政府同意;职工的工资水平由国家统一协调,竞争性企业虽有权提高职工工资,但受总的工资水平的限制;除过因“服从国家总体利益”而引起的亏损,国家在法律上不对亏损企业补助。
其次,国家通过计划化,监督和监护来实现领导权和监督权。计划化包括国家计划、各部“指令”和合同制。国家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部“指令”是指政府各主管部门向企业下达带有命令性的指示和规定;合同制是指国家可同公营企业签订合同。监督是通过财经部门的财政总监,对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帐目法庭对企业帐目的合法性和管理效率进行检查;议会通过调查研究和所掌握的信息,对企业进行经常性监督。监护主要指国家参与企业本身的一些管理,来干预企业的某些行动,使之服从或符合国家的目标和方针。一般是由主管部门派特派员来进行经济、财务监护和技术监护。
第三,给企业比较广泛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主要是:在生产、销售和库存管理方面,企业原则上完全自主,企业有权进行产品和技术分析,估计产量、质量和成本,制定企业的生产计划;有权通过对市场、分配网、销售和库存情况的分析,制定销售政策;一般情况下,企业领导有权签订“个人合人同”,解雇或解职各级人员,有权决定就业人数、就业条件、工作岗位,机构编制、职工培训、职工资金和晋级等问题;一在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方面,企业有权建立各种管理监督制度,拥有法定条文内的自行组织权,建立企业的总管理机构,如总务、人事、财务、生产、分配等管理处。
本版编辑 薛瑜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