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夫抢走孩子咋办?
朱存居
最近,宝鸡某厂一女工申诉,她与丈夫离婚时,孩子判归她抚养,判决生效后的一天中午,原夫以看孩子为名,将孩子强行抢走。多次索要,原夫不给。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回孩子。接待员告诉她:强制执行的标的物,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
首先,从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看,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由于父母离婚,子欠才不得已由一方抚养,但另一方并来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仍有看望、教育子女以及与子女同享天伦之乐的权利。其次,从执行目的看,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诉讼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在抚育关系中,法律要求父母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从抢孩子这件事看,是双方争着对子女尽义务,此时,虽暂不能顺利执行原判,但对子女权益,对法院威信并无损害。再次,从执行的对象看,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标的只能是财物和行为,人身不能强制执行。即不能把覆行义务的人加以关押、使其感到痛苦而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是侵犯被申请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有识别能力和无识别能力的子女,同样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并非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他们是人不是物。最后,从行为的后果看,法院去强制执行孩子,把抢走的孩子又“强行执行”回来,会使孩子精神和肉体受到痛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利益的精神。
那么,对抢走孩子的事咋办呢?首先,应该明确,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抢走孩子,擅自变更已确定的抚养关系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对此行为先批评教育,查明“抢”的原因,如果不涉及抚养人对小孩的打骂、虐待问题,应教育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经说服教育仍不送回孩子的,人民法院可按“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施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笔者提醒那些离过婚的人,现今我国实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夫妻双方都想要孩子,争着承担抚养子女义务,这是合情、合理、合法、合乎社会道德的。但如离婚时已经法院判决生效,孩子无论判归哪方抚养,都应坚决执行,不能因感情冲动而实施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