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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7月30日
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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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问普

问:劳动模范享有哪些待遇?

答:(1)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和工人,其退休费可酌情高于一般职工退休费标准的5—15%。

(2)根据原教育部、全国总工会等单位共同颁布的《关于省、市、自治区级以上先进人物升学深造的暂行规定》,省、市、自治区以上先进人物[包括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和革新、操作能手]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者,报考全国全日制等学校,年龄可放宽到28周岁,婚否不限,录取时适当降低分数要求。其它各类学校也优先录取。

(3)根据全国总工会、中组部等单位颁布的《关于保护劳动模范身体健康的几项规定》,对市(县)以上先进人物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查出有病者,有关医院和单位提供方便条件,给予照顾,优先安排疗(休)养。疗养期间,原工资和副食补贴照发。这些先进人物住房条件应优先改善。加班加点必须取得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的批准和工会的同意。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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