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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7年09月12日

陕西工人报第3版 王建新智勇斗歹徒 要做合法受害者 猪咬鸡狗咬猪损失该谁赔 小陈回厂以后 图片新闻 滑向路的尽头 六十块银元耿其芹 执法如山 标点符号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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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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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点符号上法庭

广东某服装厂向西安一百货公司提供服装二千套。百货公司收到对方发货后,发现与样品的款式不符,拒付贷款,并电告供方速来人洽商。供方接到电报后火速回电:“服装不要退回去人”。需方收到回电后立即把货退给供方,供方人到时,货已发回广东。为此,两家争吵不休。供方说,电报意思是:“服装不要退回,去人”。可需方理解为:“服装不要,退回,去人。”双方僵持不下,经法庭调节,经济损失由双方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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