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盼望大法早出台
——本报邀请部分职工代表座谈《企业法》(草案)
编者按:“无规矩难以成方圆”,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因而,当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公布后,立刻吸引了广大职工的热情关注。为此,本报邀请了正在参加省总工会七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的部分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现摘要登载如下。同时,也希望我省职工积极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修改建议,共同为完善这部关系我们每个职工利益的企业根本法而努力。没法盼立法立法要依法
常新社(西飞公司工会副主席):
企业无法可依,令人焦急。比如社会上摊派问题,国务院还专门成立了反摊派办公室,但难以奏效。现在,有些部门及团体,“摊派”、“赞助”成风。企业若不给,他们就千方百计去卡,逼得企业只得用赢利和福利基金支付。有了企业法就可以依法办事。
王伟(西北国棉五厂工会主席);
有了企业法,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应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比如《企业法》(草案)第22条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我们生产的棉纱,从省政府到省纺织公司都不准外销,出省用棉纱换棉花也不行,否则罚款。而全省棉花仅能够生产3个月,纺织厂没原料“婆婆”又不管。因此,我们呼吁,应给企业的权利一定要给到。
百打千磨需完备
未尽人意待斟酌
①工人的地位和权利不明确
常新社:《企业法》第五章49条要求职代会与工会支持厂长行使职权,这是对的,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否再加上“厂长也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的内容。
赵清明(秦川机械厂工会主席):
《企业法》对工人的地位未明确提出(仅有的第49条还是从别的角度提出的),在工厂里工人是否还是主体,是否还是主人翁?现在工人普遍感到地位下降了,谁来为工人说话?厂长为法人代表,党组织为监督保证,但工人是企业主体却不够明确。
王培峰(澄合矿区工会主席):
总纲应加上工人是企业主体,工会的地位等内容。对工人的劳保福利以及各种权利保障,《企业法》也应该明确,否则有悖于社会主义性质。
②工会的身份含糊不清
郭志刚(陕西钢厂制氧工):
按十三大精神,工会作为社会政治团体,在企业内部与行政是伙伴关系。涉及企业机构及人员编制(包括工会)的厂长权限不可简单化,要由职代会讨论确定。
常新社、周忠群(省总秘书长):
《企业法》中第44条关于人员编制是否分两个层次表达,就是行政设置由厂长来定,工会的编制不能完全由厂长说了算。否则,如果厂长要将工会人员盲目压缩,就无法制约。
最后,我们希望早日起草并通过“工会法”,以此来补充《企业法》的不足。
王培峰:
职代会与工会不是同一概念,《企业法》将职代会与工会混淆了。
赵清明:
第41条关于企业必须保障和维护工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还应该更明确些。
③民主管理内容不充分
常新社:
第42条企业职代会招聘或选举的厂长须由上级批准,我认为不太妥当。是否可改为经职代会选举,由上级认可。群众选出还要经上级批准,会伤害职工的民主感情。
赵清明:
第38条关于劳动保护的内容,应加上有害职工身体健康会造成生命危险的,工人有权拒绝上班。这条应从法律上明确,把这个权交给工会或职代会。
王培蜂:
第48条民主管理上仅规定“工人直接参加班组的民主管理”,与“条例”要求的工人参与各个层次的民主管理不符,缩小了职工民主管理的范围。过去民主管理与厂长权力冲突时,由党委协调,现在党组织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建立相应的仲裁机构。
④厂长权力要有相应的制约
王伟:
第4章厂长的职权比较明确。相应的厂长的义务也应明确,比如厂长的任务,条件、目标,希望也能写清楚。
赵清明:
厂长的权力要有相应的制约,否则如果厂长素质低、作风不民主,就难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要防止产生另一种弊端。如第24条规定的企业自定物价问题。近几年不少国营企业趁火打劫乱涨价,囤积居奇没有约束。铁路上用部令专车倒卖香烟迄今未处理,这怎能体现社会主义企业性质。还有34条“对消费者负责”,光提“负责”还不行,现在假货充斥市场,国营的也卖假货。象晋江假药,在资本主义国家也不敢干,而受害的还是人民。
(本报记者郝振宁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