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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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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工人投诉有门合法权益受保护

铜川市首次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本报讯 铜川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近审理了合同制工人刘军生不服省新川水泥厂解除合同一案,并作出裁决:省新川水泥厂收回陕新劳(1987)117号《关于对刘军生的处理决定》:将刘军生收回安排工作;补发对刘军生中断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据省劳动人事厅仲裁处的同志介绍,这是我省首次审理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1岁的刘军生,1986年12月接父班,被省新川水泥厂录用为煅烧车间合同制岗位工。1987年6月29日,刘军生上夜班期间,从三百窑尾提升机处跑到没有任何标志和灯光的窑中主机配电室小便,尿液喷溅到控制柜上引起短路跳闸。为此,省新川水泥厂召开厂长办公会议,认为刘军生撒尿致使控制柜跳闸短路已造成重大事故,因而作出解除刘军生合同的决定。刘军生不服,于198年11月30日投诉到铜川市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对争议事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无效,于元月12号组成仲裁庭进行了一次性仲裁。仲裁委员会认为:刘军生对那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但不足以认定为“重大事故”。根据《陕西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12条之规定,省新川水泥厂对刘军生的处理,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错误的。

(杨帆 吴静 古碧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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