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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88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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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做出新规定

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

本报讯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财政部就国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留给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作出新规定:国营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减(免)征的产品税、增值税,无论是盈利的,还是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全部留给企业用于专项技术开发或新产品开发。不再执行“亏损的新产品减免的税款应当先弥补新产品的亏损,余额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专项技术或新产品开发”的规定。 (娄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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